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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冒名酒商标包装制售假酒

发布时间:2019/10/22 17:05:38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593

                          徐州检察依法审查厘清千万涉案金额

 

法制网讯 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闫纪成 一瓶瓶“洋河”、“国缘”、“五粮液”、“茅台”被包装、销往全国各地,除了酒瓶是真的,酒水以次充好,瓶盖、吊牌、防伪标、二维码、酒盒均是假冒。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审查起诉中,依法追加了1180余万元金额的犯罪事实。

“一瓶酒,除了瓶子我不搞,其他的都给搞好。”为谋取非法利益,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陈某找到当地“黑作坊”,采购假冒的五粮液、茅台等知名白酒品牌商标标识和外包装材料并转销到江苏、河南、山西、湖北等全国各地。

2017年初,家住徐州市铜山区的郑某经朋友介绍,与“上家”陈某通过电话约定,物流、快递方式进行假酒商标标识和外包装材料的“交易”。几个月后,郑某为拓展“业务”范围,又租借了两间民房作为仓库,自己从市场上回收中高档白酒空瓶并用几十元一斤的低档白酒灌装,再配上假冒的瓶盖、吊牌、防伪标、二维码、酒盒进行销售。

2018年4月,郑某事发被徐州公安机关抓。不久,陈某也在苍南县落网。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定,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及陈某雇员张某向郑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及外包装材料,涉案金额44万余元。

随后,该案根据相关规定移送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卷宗材料中除了陈某向郑某销售的事实,还有大量疑似陈某和其他人员之间的交易账目,涉及全国多省市,疑似上下家近百人,数额特别巨大。”办案检察官张志远向分管检察长鲍书华汇报后,详细制作该案补查提纲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着重查实销售金额和犯罪前科情况。

“我们通过对陈某所有的20多本笔记本、90多页A4纸、100多张便签纸上的资金流水记录逐笔厘清,进行多次审计,追加犯罪金额1180余万元,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为1230余万元。”张志远说,在调查中还发现,陈某还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被提前释放。

随后,张志远与侦查人员密切配合,及时补充调取相关法律文书,证实陈某于2015年4月2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23日。

根据刑法规定,陈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而且到考验期满后连续犯罪,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假释,对旧罪未执行完毕的部分与新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2019年9月29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万元;撤销台州中院对其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对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罚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8万元。

陈某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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