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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即将施行《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06/12/21 14:05:25 来源:汕头都市报 浏览次数:357

     本报讯(记者刘婉萍)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的《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12月1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明年实施。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处理与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专利推动与实施、专利服务市场管理等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条例》不仅对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而且对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明知他人实施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仍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两次以上实施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同时也对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做出具体规定。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低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低于50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的部分提取不低于2%的比例,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的部分提取不低于0.2%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应当从该项股份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股份,或者将提取的股份折价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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