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2/22 14:10:45 来源:民营经济报 浏览次数:479 |
历时一年的中国知识产权专家张平、陶鑫良、单晓光、朱雪忠、徐家力五教授对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拥有的,并且列于3CDVD播放机专利联营(即“专利池”)许可协议中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国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请求案,于日前尘埃落定。经过一年多的较量,飞利浦公司被迫将这项中国发明专利从DVD“专利池”许可协议之专利清单中撤出,并就此中国专利不再主张权利。 1.一年多的较量 据了解,双方在北京大学发布《联合声明》:飞利浦公司将这项中国发明专利从DVD“专利池”许可协议之专利清单中撤出,并就此中国专利不再主张权利;五教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这一无效宣告请求。五教授表示,这只是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开端。 自去年五位专家提出此项公益性诉讼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它通过对DVD专利的无效诉讼提示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反垄断法的规制下进行。本报对此案进行了追踪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今年8月17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此后飞利浦方面主动与专家沟通。双方进行了十多次艰苦的谈判磋商。专家们检索、分析了大量中英文资料,对这项诉讼充满信心。 事实上,在这一年多来,张平等教授申请飞利浦专利无效一案,并没有像外界预料的那么乐观。这是一场个人与知名跨国企业围绕DVD专利辩论的正式开端。 2005年12月11日,多年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案例的北大教授张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直指以飞利浦为代表的国际3C联盟(由索尼、先锋、飞利浦组成)针对本土DVD企业的专利收费问题。“一直以来,在我的研究领域中,不断发现中国企业在面对由跨国企业带来的各种专利问题时,是无力的。而这些跨国企业带来的许多专利却是不合理的,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的创新。”张平教授此前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表示。 让张教授看到希望的,是飞利浦名为“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专利号为ZL95192413.3)的专利,该专利是3C联盟专利池中为数不多的中国专利之一,为基础性技术专利。该专利已被广泛运用到手机、DVD、数码相机等数码产品不应该纳入专利池中。 事实上,本土DVD企业发展受到专利方面的制约,由来已久。资料显示,中国目前有各种针对国内DVD厂家收取专利费用的联盟,包括3C、6C等。每台DVD需要缴纳的专利费累计最高已经达到26.2美元,占到生产成本的20%~30%。 鼎盛时期,当时国内DVD年产量达1500万台左右,其中约有1000万台出口,500万台内销。如果以每台26.2美元专利来计算的话,出口就要交2.62亿美元左右的专利费。按后来的政策,内销也要交专利费的话,这样国内DVD企业每年所要交的专利费就达3.93亿美元左右。 2.飞利浦并非第一次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张平教授主要对飞利浦的这项专利提出了14条权利要求,并提供了大量的相关证据,包括图书文献、欧美日本的专利文件及译文,ISO认证的相关条款和中国对应译文等,来说明飞利浦该项专利在中国范围使用的无效性,不具备创造和新颖的价值。 期间,张又向主审官及被请求方飞利浦提供了其他的文献资料。但是,飞利浦方面的主辩律师却认为无法确认该文件的真实性。 尽管表面看来是和解,但是分析人士认为,此次飞利浦方面表示,对该专利不再主张权利,很显然是中国专家在反对专利霸权方面的一次胜利。 张平等五位专家表示,诉讼不仅要否定此项专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推动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法制建设;启发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能力;推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结合。在当天的发布会上,五专家表示,已达到预想的结果和目的。 五教授呼吁,DVD专利问题只是我国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冰山一角,如MPEGLA旗下的MPEG-2、MPEG-4、DVB-T、DVB-H、VC-1、AVC/H.264等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池已不知不觉进入了中国市场,如不及时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将会遭遇到更多DVD产业的困境。 对于飞利浦专利案给中国相关企业带来的启示,有关专家表示,以往,很多国内消费者和企业对于专利问题不够重视,不少企业有专利也不去申请,结果让外国企业抢了先,反过来再向我们收取专利费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已越来越多,而对专利的保护及维权正是国内企业相对薄弱的方面。如果国内企业能借鉴此案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对专利问题的重视程度,那么将对自身发展及参与国际竞争十分有益。 而对于飞利浦方面来说,其DVD专利在国内外已经受到了广泛的挑战。 早在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在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庭就已起诉飞利浦、索尼、先锋为首的3C联盟,指控其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等多部法律。2004年12月,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并修正诉状,代表满足一定条件的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2005年5月,飞利浦在香港起诉东强电子集团及其13家附属公司专利侵权和违反许可协议。 2005年6月15日,德国法院就香港东强电子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飞利浦的欧洲专利EP0745307在德国范围内无效。 3.跨国企业专利霸权 还有专家表示,3C联盟在华的DVD专利池中,很多是垃圾专利、无效专利和非必要专利,但该联盟却将这些打包为一体,收取高额许可费用,从而导致中国DVD企业陷入知识产权困境。 这位知识产权专家称,去年六月,两家中国DVD企业在美国加州法院代表众多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指控3C联盟限定价格、非法搭售、共谋垄断等多项非法行为。香港东强电子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今年六月,德国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飞利浦的专利在德国无效。这些都是很好的榜样。 还有专家提醒,包括3C专利池中的某些专利在内,虽然有些在国外已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但因未启动无效程序,而在中国仍然有效,并继续向中国企业收取专利费用。 专家认为,中国DVD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遭遇的困境,一是由于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壁垒,束缚了中国产业发展,二是由于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认识和利用不足,三是因为中国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欠缺。她说,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本来就与反垄断规制相伴相随,美国1995年即颁布《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审查指南》,欧盟也早有对知识产权的竞争规制。 对此,国内有识之士呼吁,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已迫使中国DVD企业在太平洋彼岸寻求反垄断救济,反垄断法出台的意义就在于此。 链接 飞利浦手机员工转移CEC赔偿方案惹争议 10月12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CEC)与飞利浦达成协议,前者将接盘后者移动电话业务,并接收全球现有负责飞利浦手机业务的240名员工———其中位于内地的飞利浦员工有100来位。 为了赔偿方案,陈西(化名)同管理层对抗了一个多月。 同他一样,原来属于飞利浦消费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负责手机业务的100来位员工,都将面临选择:要么随同手机业务被转移到CEC,要么离开公司。 由于大家基本上不愿意去CEC,陈西和他的一些同事发起了一个QQ群,希望能够联络全国的同事,一起向飞利浦的管理层争取更多的利益。陈西等坚持认为,自己并不是公司的资产,公司并没有这样处理的权力。 更加令他们气愤的是,此后有关方面出台的赔偿方案和“转移路线”,更加令人失望。 方案显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手机业务将首先被转移至旗下子公司飞利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然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把飞利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P-MarshallHongKongLimited———飞利浦全球的一家全资公司。在成交日,P-MarshallHK的股权将被转移至CEC公司。 这份方案同时还显示:对于同意转移到CEC的员工,如果没有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将在成交日后发放相当于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在成交日后的一个月内员工没有提出辞职申请,并且达成2006年11月2日管理层所沟通的飞利浦手机业务的目标,将再发放相当于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另外,CEC向飞利浦保证,未在付款日(指飞利浦支付员工3个月工资补偿的时间)前提出辞职,CEC将会为员工在成交日前累积的工作年限支付年资补偿。“赔偿方案确实没有法律上的漏洞。”在陈西等看来,自己辛苦为飞利浦工作了这么多年,现在拿到这么一点补偿显然有点少———之前飞利浦的手机业务在中国一直是赢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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