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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时如何确定权利要求范围——评上海欧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诉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6/7/23 15:18:19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报 浏览次数:2037
案情回放

  1995年8月24日,上海欧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酚醛塑料磨辊粉碎工艺”发明专利,1999年7月30日取得该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95111734.3,授权公告日1999年9月1日。该专利现为有效专利。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酚醛塑料磨辊粉碎工艺,以酚醛塑料为原料按以下加工步骤加工:

  (1) 将酚醛塑料经热机辊后成片;

  (2) 将上述片物料进行破碎

  其特征在于将经过(1)及(2)步骤处理后的物料进入相向速差转动磨辊粉碎,相向速差转动磨辊的快辊轮(1)、慢辊轮(2)的二辊轮直径相同,二轮中心距为D+0.3~0.65毫米齿形相同均为7度-8度的螺旋线齿,二快辊的齿数为每一英寸10个齿即Z=10,快辊轮(1)与慢辊轮(2)采用齿轮锋对齿锋安装,快辊轮,慢辊轮的速度V=2.51。

  上海欧亚公司认为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东南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上海欧亚公司专利将生产工艺中的设备结构作为其工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而对权利要求予以限定,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的一般原则,只要被控产品未全面覆盖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时,也即二者之间存在区别时就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被告常熟东南公司酚醛模塑料的生产工艺中缺少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所具备的快、慢辊轮距、螺旋线齿、齿数、快、慢辊安装方式和速比均不相同,所以不构成专利侵权。

  法院判决驳回上海欧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上海欧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原告主张以等同原则确定保护范围不适用本案

  经对比被控生产工艺与原告专利存在明显多项不同之处,且不说整个工艺(因被告强调是其商业秘密故不详细对比分析)就存在不同外,就是原告极力主张的液压磨粉机(其也是专利中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也存在以下区别:包括二辊轮中心距、螺旋线齿、二快慢辊的齿数、快辊轮与慢辊轮的安装方式、快辊轮与慢辊轮的速度均不相同。

  由于原告专利将生产工艺中的设备结构作为其工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而对权利要求予以确定的,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的一般原则,只要被控产品未全面覆盖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时,也即二者之间存在区别时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申请时要正确划定其保护范围

  专利中有一种情况属于转用途发明,或者叫应用发明,是指将公知产品的新用途,公知方法或者公知设备用于某种新目的,或者公知技术转用于其他方面,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也应认为该发明具有创造性。这种情况下如要
申请专利,则应在申请时正确划定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考虑到今后的专利保护问题。(姚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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