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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须尽快修改

发布时间:2007/2/3 10:57:40 来源:信息时报 浏览次数:442
       我的朋友椿桦先生发起成立了“作者维权联盟”,向那些随意转载他人作品而不支付报酬的媒体讨“说法”。据《信息时报》(2月1日)报道,这一行动得到了不少作者的响应。笔者认为,这是维护作者权益,倡导网络文明的善举。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处在十字路口。一方面,中国人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利用互联网络,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将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演绎得如此淋漓尽致。那些仗义执言不计报酬的网络知名人士,让人们看到了中国的希望所在。可是另一方面,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却墨守成规,既不能有效地疏导民怨,又害怕网络传播泛滥,于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产权的转让环节,颁布一系列保护衍生权利的规章制度,忽视了对创新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中国当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关于“贩卖苹果”的制度,而不是“栽种苹果树”的制度。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过度地沉溺在交易环节,而没有看到对原创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现代信息时代,原创作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署名权和报酬请求权上。可是由于我国立法机关主次不分,在制定规则的时候,没有侧重于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报酬请求权,而著作权法许可制度则侵犯了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利。虽然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强调新闻网站转载作者作品时,必须支付报酬,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原创作者的这项基本权利始终得不到有效维护。从表面来看,转载他人作品不支付稿酬是作品使用人违法所致,但从本质上来说,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现了严重的倾斜,没有把保护原创作者“栽种苹果树”的权利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
   
    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财产权法定是一个深入人心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主要精力放在知识产权的交易环节,如果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不但要支付必要的稿酬,而且要承担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我国财产保护的观念尚未完全形成,整个社会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有形财产的法律体系。
   
    “作者维权联盟”的建立,是一种自力救济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建立这样的组织,可以制造声势,产生压力,扩大影响,净化环境。如果能够在将这一组织规范化,并且注册登记,变成一个社团法人,从而长期维护作者的合法权利,那么,不但可以与某些部门成立的组织分庭抗礼,而且可以提高维护作者权益的效率,促使立法机关尽快修改不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的建议是:第一步,帮助作者追讨稿费;第二步,建立定期的信息发布机制,扩大影响;第三步,登记注册,组建工作团队,制定标准的合约,集体维护权利;第四步,组织起草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重建中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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