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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妙春提醒各网络软件企业 数据经整合才能有版权

发布时间:2007/2/7 10:31:48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462
       从知识产权出版社近日举办的“朱妙春律师法律著作研讨会”上获悉,曾代理鲁迅稿酬案、《围城》作品演绎权案等名声大噪的律师朱妙春,近期将推出《网络软件案代理纪实》一书,提示网络软件企业要树立法律意识,一定要设法务部,专门负责网络软件的开发、申请、登记,发生侵权,要及时应对。
   
    朱妙春代理的网络软件案有“foxtown”域名案、“彭博”网页案、“电子地图”案、“Ucloo”搜人网络案等。他说,网络软件案门类非常繁多,有涉及网络版权的,还有涉及商业秘密的。这些案件通常与网络传播权、网络隐私权、数据库和数据等相关联。
   
    北京有家网络公司说一年要给朱妙春2000个网络案子做,“这家公司到处找各种作家出版的畅销书,主动找作家签约,买断网络传播权。碰到侵权,公司免费帮作者打官司,打下来大家分成。这种做法实际是一女两嫁,因为作者跟出版社也是签订过合同的,将来出版社和作者就应该考虑一下这个问题,这是涉及到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朱妙春说。
   
    就数据库和数据,朱妙春认为,有人把数据拿来就打版权官司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数据库中的数据如果像仓库一样杂乱无章地堆放,是没有版权的;但如果已分门别类地组合排列,变成一个有规则、有规律的数据,有了一些功能,就有版权了。他介绍,代理上海“电子地图”案时,对方律师甚至法官都认为没必要鉴定“电子地图”,因为双方都是电子地图,只要把数据打成平面的东西进行对比就行了。但朱妙春认为一定要请鉴定机构来鉴定,到底两个“电子地图”的数据排列结构相不相同,如果相同就侵权,如果不一样就不侵权。
   
    朱妙春提示网络软件类企业:一是一定要设法务部,专门负责网络软件的开发、申请、登记,发生侵权,要应对;二是软件企业商业秘密特别多,要特别重视保密;三是不要侵权,否则结果会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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