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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发布时间:2007/2/10 10:42:5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次数:441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地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全面加强和整体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详见本报1月17日报道)。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近20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增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持续上升。据统计,2001年至2006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达6万余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顺应了知识产权发展的形势需要,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和民族品牌的形成与壮大,有利于促进科技、文化和艺术的繁荣,有利于促进全社会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意见对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的基本精神是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底“两高”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大幅增长。
   
     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对假冒、盗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定罪量刑标准,规范缓刑适用,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意见》强调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定位,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强化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指出不是只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必须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意见》还要求,要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意见》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一部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自主创新,服务对外开放,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要结合《意见》颁布,继续维护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把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更好地协调起来,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及时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的社会矛盾,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营造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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