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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人士探讨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表演者版权

发布时间:2007/3/5 14:23:56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460

     我国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代表和来自亚太地区,以及非洲、欧洲部分国家的代表5日会聚北京,共同探讨如何提高本地区对表演者版权保护事业的关注,以推动亚太地区表演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建区域内文化交流的高端平台。
   
    在5—6日举办的亚太地区数字网络环境下表演者权研讨会上,各国代表从政策与战略的高度,探究国际上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状况与未来发展情况,并特别针对网络环境下表演者权利如何保护,如何处理表演者与在先的音乐作品权利人、在后的唱片制作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加强保护表演者权益的同时促进人类文化的发展。
   
     我国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认为,互联网企业的生存需要作品和表演资源的支持,公众也希望通过互联网享受作品和表演。既要保护作者和表演者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推选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王自强说,中国正在积极推进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但面临的问题也很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模式、授权方式、收取和分配版权适用费等机制应当如何适应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等,这都是中国面临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我国在保护表演者权利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表演者权的内容。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着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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