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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须知及香港公司法例

发布时间:2006/7/25 17:57:12 来源: 浏览次数:3765

香港创业须知

所有访港旅客一律需要使用有效的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
许多国家的公民都可毋须签证在香港作短期停留。香港给予各主要贸易伙伴的公民在本港停留而毋须签证的期限如下:

停留六个月或以下:英国

停留三个月或以下:澳洲、比利时、巴西、丹麦、法国、德国、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大韩民国、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及美国

停留一个月或以下:印度尼西亚、南非、泰国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停留十四日或以下:印度及菲律宾

香港就业/工作许可证

访港旅客或持有学生签证的人士一概不得在香港就业。凡有意来港就业的人士必须出示已在香港获得聘用的证明,并且申领工作签证。申请人可向其居住地就近的中国大使馆/领事馆提交签证申请,或直接寄交/经保证人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居于内地的外藉人士可向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递交申请。

香港公司法例

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香港公司的分类: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成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条例》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有很多类别,但99%以上的创业者选择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私人公司)。在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超过50万家,但公众公司则只有一两千家。
创业者如属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经营生意:
* 希望限制生意运作的法律责任;
* 希望利用独立的法律个体,亦即以公司形式经营生意;
* 希望利用公司的流动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融资;
* 希望下放权力给一些管理人员代为经营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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