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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要加大刑事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07/3/28 10:57:39 来源:综合新闻 浏览次数:431
       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0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2件25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3件,判处9人;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9件,判处16人。而同期,仅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就达53件。从目前漳州法院受理案件的统计分析来看,侵犯知识产权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并不多,进入刑事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相比不成比例,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
   
    原因
   
    首先,刑事保护的意识不到位。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时间还不长,知识产权对于公民来说是一种“新兴”的权利,在普通群众的观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远不如盗窃、抢劫等侵犯有形财产的犯罪来得大,社会观念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态度消极。其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顺畅。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比较普遍,使得进入刑事追诉的案件较少;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工作投入相对不足,而知识产权犯罪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使公安机关在查证、取证工作中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很多案件在证据上无法达到证明标准进而达不到起诉条件。第三,刑事证据标准不够明确,案件定性存在困难。刑法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均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才构成犯罪,在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四个概念。但上述标准的具体含义则缺乏统一明确的权威解释,造成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难以区分,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案件性质。第四,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统一,难以形成打击合力。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上,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较多的分歧,往往同样的行为适用不同法律结果,难以形成合力,客观上削弱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对策
   
    一是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意识。司法保护一般是被动的保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效力的终极性以及威慑和教育作用强等优点。应当在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意识,发挥刑事司法的保护作用。二是统一执法标准。首先,要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其次,检察院与法院两机关应就刑法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危害程度、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协调一致,统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诉讼效率。三是注重办案经验交流,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工作。针对办案人员经验不足的情况,可以发挥司法机关的整体优势,利用现有网络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据库,分享成功查办新型案件的经验。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型案件的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办理新类型案件的规律。要特别重视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通过判决书充分、透彻的说理,发挥对同类型案件的办案指导作用。同时,要借助调研服务办案工作,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犯罪在某一时期内的重点领域、主要形式等,向办案部门等发出警示,并建议采取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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