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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侵权照样要败诉

发布时间:2007/5/22 14:35:37 来源:http://www.yndaily.com  浏览次数:529

    昆明中院精品案例之   血液中心被处理反告知识产权局

    昆明血液中心因使用了一个造型新颖独特的广告牌用于宣传无偿献血,而被广告牌支架的专利权人告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经行政机关裁决构成侵权。昆明血液中心不服,一纸诉状把行政机关推上法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聘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并当庭依法公正作出了判决。此案也因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被评选为2006年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品案例。

    2002年1月9日,昆明风驰明星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风驰公司)设计制作的“斜单立柱式”广告牌支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同年6月25日,风驰公司与红河烟厂签订了《关于斜单立柱式的使用协议》,将“斜单立柱式”支架使用权无偿转让给红河烟厂。2005年5月27日,风驰公司在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海源中路与科光路交叉口发现另一个相同的“斜单立柱式”广告牌支架,该支架是昆明血液中心制作用于宣传广告,风驰公司和红河烟厂请求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认定血液中心制作广告牌支架的行为对风驰公司及红河烟厂构成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血液中心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昆明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血液中心所设立的广告牌支架与风驰公司拥有专利权的广告牌支架系同类产品,外观设计部分均为一致,尽管广告牌上的内容不一样,但这样的外观设计足以使人得出确系相同的认知结论,血液中心所设广告牌支架已是在风驰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产品之法律保护范围内。对于血液中心所称其设立广告牌属“公益”性质,不应构成侵权的主张。昆明中院认为,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其次,血液中心的这个广告牌,实际上还是以提高自己的利益及知名度为目的,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公益”性质,并且,血液中心亦未举出相应证据来证实其“公益”目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符合专利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要求。据此,昆明中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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