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美国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强制性数字电视标准(ATSC),最近,国内10家彩电企业联合成立了专利公司“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这一行为被称作是中国彩电企业应对海外出口专利壁垒的“抱团之举”。
2006年9月,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广电、熊猫、西湖、新科、万利达、夏新等13家彩电企业开始运作组建彩电专利池公司。由于相互之间利益分歧等问题,直到最近这家公司才宣告成立,不过,却少了西湖、熊猫、万利达。剩下的10家企业,每家出资100万元,各占10%的股份。
按照10家彩电企业的初衷,中彩联公司的使命是一方面组织和美国电视标准机构的谈判,一方面推动联合开发,推进专利池建设。通过集体谈判的形式降低专利费的支出,是中国彩电企业出口的一个美好愿望,也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燃眉之急。
根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电视,同时13英寸以上的电视必须符合ATSC标准的技术规范。而要想达到ATSC标准的相关技术规范,就不得不用到ATSC会员企业的相关专利。据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透露,目前已有10余家国外机构向中国彩电收取专利费,报价已经上升到30多美元/台,中国彩电企业每年要支付的专利费将高达10亿美元,对比而言,企业利润才不过30亿元人民币。
继美国之后,欧盟的相关组织也开始酝酿收取专利费,日本也开始与我国家电企业进行谈判,希望对出口日本的产品采纳日本标准,借此征收专利许可费。
数据统计显示,2006年中国彩电出口高达4700余万台,但专利核心技术缺失一直困扰着中国彩电业。如何应对专利竞争已成为我国彩电企业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专利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彩电工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彩电行业知识产权的竞争已上升为整个彩电产业的竞争。我国彩电企业迫切需要积极参与到国际国内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来,加强合作研发并申请专利,从而提升数字电视全球整体竞争力。
在提交给信息产业部的一份报告中,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郝亚斌直陈中国彩电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这份报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据郝亚斌分析,在国外企业发动知识产权围歼战的初期战场部署已基本就位的形势下,面对国外专利收费集团的专利战略,国内企业基本处于被动地位。被动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由于中国企业最早都是以生产为主,研发上以跟随国外潮流为主,常常被动接受国外家电联盟制定的技术标准,因此,只能套用别人的核心技术,造成了明知已落入国外家电巨头设置的专利陷阱,却又无法自拔。其二,由于技术水平的差距和专业法律知识的缺乏,面对国外企业的侵权指控,无法对其专利进行快速有效分析。其三,技术储备严重匮乏,短期来看,无力与收费集团进行专利交叉许可以冲抵许可费用,长期来看,还将面临更为猛烈的专利战略打击。
有关专家指出,就目前国内企业受困专利费而言,单个企业根本没有能力抵制海外大企业在我国的知识产权部署,而且,不愿积极应诉都想搭便车,在国内企业中并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联合才可能走出一条路出来。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场立足长远的结盟,开始使中国的彩电巨头从竞争走向竞合。
事实上,对于中彩联的成立,外界关注的主要是涉及各方利益的专利池建设,对此中彩联总经理罗秋林表示,专利池将包括国内彩电的技术专利,并与国外相关研发机构合作开发运营新型专利,还将向国外企业购买国际专利,池内所有专利实现企业共享。现在10家企业的所有专利都将投入到专利池中,目前已经投入了500多项专利技术,其中有少部分专利是由美国企业提供的。
对于此次彩电巨头的“抱团”举动,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不同看法,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为是,“抱团谈判还有可能,建立专利池、获取专利交叉授权可能就有些一厢情愿了。”因为几乎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都不是ATSC的成员,能够与美国专利持有人互换、抵消的专利相当有限。中国彩电企业目前在数字电视技术上获得的专利至少有70%都是与外观、工业设计联系在一起的,而ATSC标准中的专利都是与调制解调、信号编译、数字接口有关的,两方面的专利比较起来,并不具备太大的可抵消性。
对此,罗秋林表示,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发展已超过了200年,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出台只有短短20年的历史,从一个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向基于规则的经济环境过渡,肯定有一个阵痛的过程。“解决知识产权是一个长期工作,公众不要期望中彩联能够对知识产权有一个一揽子解决方案。中彩联的成立确实可以缩短阵痛的时间,但不可能念一句‘芝麻开门’就把这个过程跨越过去。”罗秋林坦承。
中国彩电企业应对海外出口专利壁垒任重道远。但中彩联的成立,已标志着我国彩电行业由竞争走向竞合共赢、携手做强做大迈出新的一步,对我国彩电行业理性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