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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浴霸专利纠纷一审获胜获赔6万

发布时间:2007/7/25 14:22:35 来源:中国企业报 浏览次数:551

  因认为侵犯自己专利,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公司)将北京拓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能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拓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奥普公司6万元经济损失。

  2002年6月11日,方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A716A“浴室取暖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月8日授予方先生专利权,方先生与奥普公司签订了一份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约定2003年1月8日至2006年1月8日奥普公司以独占的方式实施该专利。2004年8月13日,奥普公司以公证形式购买了1台由拓能公司制造的“TNSF-6601A雅致型”浴室取暖器。经比较,奥普公司的A716A“浴室取暖器”专利与“TNSF-6601A雅致型”浴室取暖器在外观上相近似。

  后奥普公司起诉至二中院称,拓能公司侵犯了公司专利权,要求判令拓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2000元。拓能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奥普公司的专利在外观上不构成近似;其次,产品是公司委托余姚市城区中导卫厨电器厂制造的,该厂具有先用权,因此,未侵犯奥普公司专利权,不同意奥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奥普公司的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较,涉案专利与“TNSF-6601A雅致型”浴室取暖器在外观上相近似。虽拓能公司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由中导电器厂制造,且制造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并提供了其与中导电器厂签订的《拓能浴霸定牌生产合同》,但奥普公司不认可该份合同中所指浴霸产品就是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印证二者为同一产品,进而无法认定该合同中所指产品的外观,不能进行侵权判断的对比。因此,拓能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其所称中导电器厂享有先用权,拓能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予采信。拓能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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